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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咏麟演唱会案昨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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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6 21: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谭咏麟演唱会案昨开庭

激辩六小时 另限定期宣判

许晓蕾 林小军




昨日,郑春光状告谭咏麟演唱会的诉讼案件在赤坎区法院开庭,激辩六个多小时,当天未
作宣判,法院表示等查明事实后,另限定期宣判。
    当天,所有被告和第三人均应诉。广东省对外艺术交流中心、广东深圳盛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湛江市体育中心、谭咏麟代理人等被告,第三人湛江源素文化传播公司(已更名为湛江市城市经纬广告有限公司)也在当天出庭应诉。
    去年11月初,主办方广东深圳盛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承办方湛江市源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相继发布谭咏麟湛江演唱会将于当年12月15日晚举行的消息。12月11日,湛江歌迷郑春光在体育中心中门票房购买了两张票价为400元的一等票,合共800元。12月15日晚7时许,郑春光赶到湛江市体育中心时,却看见主办方贴出的演唱会取消的公告。现场还不断广播“谭咏麟演唱会因故改期,主办方承诺有关事项将在最短时间内在各大媒体公告,请大家尽快离开现场,回家静候佳音”的消息。大批观众也像郑春光一样赶到演出现场才得知消息,不欢而散。郑春光在退票或重演均杳无声息之下,状告演唱会演出商等被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演唱会票据价钱的两倍1600元,以及因此产生的误工、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赔偿5000元,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方在原发布广告的媒体上公开道歉。
    该案原定于今年7月9日在赤坎区人民法院开庭,但由于被告之一广东对外艺术交流中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湛江源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法院同意被告要求,将本案延期至本月15日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广东对外艺术交流中心又提出追加香港艺能制作公司为第三人,法院用已过追诉期为由拒绝。同时,郑春光在庭审过程中放弃误工、交通费和精神损失共5000元的索赔,只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演唱会票据价钱的两倍1600元。
    赤坎区法院的审判员说,我院第一次审判这种案件,明天还有一个案件,也是告源素和盛典的。

庭审现场焦点人物百态

   昨日上午9点18分,“谭咏麟不见不散”演唱会的诉讼案正式开庭,原告郑春光和其代理律师方晓坐在左边的原告席上,第三人湛江源素文化传播公司代理人坐在原告旁边;被告广东深圳盛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对外艺术交流中心、香港艺人谭咏麟、湛江市体育中心等被告代理人坐在右边的被告席上,被告席显得有点挤。
    昨天的庭审,历时6个多小时,下午6点10点分结束庭审。法庭上,谭咏麟的代理人及郑春光是被关注的焦点人物。  


●焦点一
盛典代理人只是“传声筒”?
   “休闲T恤”:如判违约愿赔钱给所有买票观众
   “不清楚”、“不明白”,这是广东深圳盛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理人说得最多的话。在赤坎区法院的被告席上,盛典的代理人是一个年轻的小伙子(为行文方便,权称小伙子为“休闲T恤”),一身白色的休闲T恤,强调自己是公司的员工,代理权限仅是传达。
    对于原告郑春光的索赔要求,“休闲T恤”表示愿意赔偿演唱会门票原价,反复强调“我只是传达公司的意思,只能赔偿原价,没办法双倍赔偿。”在旁听席上,坐着一位穿着花衬衫的小伙子,说是陪同“休闲T恤”一起来的。
    关于能否退票问题,记者多番尝试采访他,他均说自己什么都不知道,要听公司统一安排。后来,在接受电视台和报社统一采访时,他说:“如果法院判我们违约的话,其他买了票的人也可以退票,公司将统一组织安排退票。如果可能的话,能重开演唱会更好。”   
●焦点二
谭咏麟代理律师不赞成调解
    “灰色西服”:“谭咏麟不是被告主体”
    当审判长问谭咏麟代理刘律师是否同意法院调解时,刘律师(权称“灰色西服”)予以拒绝。刘律师一身正装打扮,穿着灰色西服、戴着金边眼镜。他对记者说,案件起诉我们不当,我们不是被告主体。
    刘律师表示,本案起因于广东深圳盛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履行与香港艺能制作公司的相关协议中,拒不付谭咏麟薪酬及工作人员费用,盛典违约,从而导致演唱会被取消,我们深感遗憾。我们也是受害者,因为盛典弃合同于不顾,而我们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据悉,香港艺能制作公司已为此事向深圳中院起诉广东深圳盛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从广州赶来湛江参与庭审的刘律师说,谭咏麟很珍惜国内的歌迷,希望本案还原事实真相。刘律师说自己也是谭咏麟的歌迷,从大学开始听谭咏麟的歌曲长大。
●焦点三
歌迷郑春光出庭即长叹
   “湛江人维权意识淡薄”
   “湛江大多数人维权意识淡薄,那么多人买票,可是起诉维权的却没几个。”一出法庭,在各媒体记者的包围下,原告湛江歌迷郑春光感叹道。
    在庭审过程中,郑春光代理律师方晓撤销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用总共5000元的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演唱会票据价钱的两倍1600元。方晓事后解释: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没有具体的证据,所以放弃。现在有关演出市场的法律法规不是很完善,需要通过修订法律法规去完善。方晓表示,此案的关键是究竟谁该承担演唱会“流产”的责任,从事件的来龙去脉来看,以上被告都应承担相关责任。按照“谁起诉,谁举证;谁索赔,谁受益”的原则,郑春光即使诉讼成功,也只有他一个人能获得赔偿,但如果其他歌迷也像郑春光一样提交诉讼,法庭将会参考这一案例作出类似的判决。
    郑春光表示,考虑与被告和解,广东深圳盛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也十分希望与我们和解。

庭外律师:共同诉讼索赔

    谁该赔偿郑春光的损失?庭内律师各执一词,到底谁有理?而未起诉的观众是否也可获赔偿?基于回避原则,记者询问了庭外律师观点。   
湛江市律师协会会长 李峰   
    一、消费者购买门票观看演唱会,属于一种消费行为,和提供服务方(承办单位)又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原告(消费者)购买谭演唱会门票后,该门票应视为一份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原告(消费者)给付票款后,被告(承办单位)应为原告提供该场次观看演唱的服务。被告事实上已造成原告无法持票观看该演唱会,对造成的票款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根据"消法"和"民法通则",只要是承办演出方就应承担责任,即可以单方追索,也可全部追索。至于责任各方如何承担,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即个责任方之间的事情)。据此,有事实证明是承办单位都可直接追索承担责任。
    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该案实际上是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因为由于承办方违约导致不能履行的服务合同,致使买到门票看演唱会的广大观众要求承办单位赔偿损失,这是一个人数较多的共同诉讼主体。但由于法院根据不诉不理的原则,故只对郑某诉演唱会一案单独审理,但其审理的结果,将影响到其他消费者的维权。
    四、由于受到该诉讼案件的影响,如果官司打赢了,承办单位有可能会自动退款给买票的市民,或者持票者可通过湛江市消费者委员会与承办方协调退款。上述行为无法实现,所有消费者只能通过共同诉讼,按民诉法推选诉讼代表人诉讼,为广大消费者争回损失。估计该纠纷主要还是由于承办各方互相推诿责任至消费者权益不能实现。如有判决结果可促使承办者自动履行,买票的市民还是可以拿回票款的。
    五、如果查实这场演唱会有欺诈行为,那么按"消法"承办单位是要双倍返还购票款的。

旁听席不见歌迷

    昨日在赤坎区法院,旁听席上只有20多人,没有预期的火爆旁听场面,也不见有买了演唱会门票的谭咏麟歌迷来旁听。
    旁听席上,除了媒体和几名社会人士,还有10多位湛江师范学院法律系的大四学生旁听。湛师法律系的小陈说,今天的庭辩很精彩。我们正在法院和检察院实习,知道有谭咏麟演唱会官司,就过来旁听,学习一
发表于 2008-10-17 08: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也不知道结果是怎样的?但这件事情的确大家都搞得很不开心,最低限度把伦迷手上的票应该退了!
发表于 2008-10-17 09:49: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的有个结论,要不以后打明星幌子来骗钱的主可多了去了!收完门票再玩蒸发.
发表于 2008-10-17 11: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昨日在赤坎区法院,旁听席上只有20多人,没有预期的火爆旁听场面,也不见有买了演唱会门票的谭咏麟歌迷来旁听。
    旁听席上,除了媒体和几名社会人士,还有10多位湛江师范学院法律系的大四学生旁听。湛师法律系的小陈说,今天的庭辩很精彩。我们正在法院和检察院实习,知道有谭咏麟演唱会官司,就过来旁听,学习一

哀大莫过于心死
发表于 2008-10-17 11: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张门票的哀,还不至于心死吧?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7 11:58:34 | 显示全部楼层
讲得梗轻松!梗有钱?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7 12: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快会有结果的,实在没有办法我也得上法庭一次。
发表于 2008-10-17 12: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定会有结果!
还歌迷一个说法!拖了这么久了~
发表于 2008-10-17 12: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觉得轻松,会不开心,但没到心死的程度
发表于 2008-10-17 14: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7 23: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能够挽回整个广东市场。
发表于 2008-10-17 23: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市场,真正的伦迷都很现实,喜欢你的歌声,并不是偶像派,又怎么能唤起大家共鸣呢?

毕竟老了,声线差了。只有象王小二过年,一年不如一年,这是不争的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7 23:3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是连唱都不给你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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